离婚过错方判定标准
离婚过错方的判定标准主要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,具体包括以下情形:
1. **重婚** :在已有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他人再次登记结婚,或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。
2. **与他人同居** :有配偶者与他人不以夫妻名义但持续、稳定地共同居住。
3. **实施家庭暴力** :在婚姻存续期间,对家庭成员实施身体或精神伤害。
4. **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** :对家庭成员进行身体或精神上的虐待,或遗弃家庭成员。
5. **有其他重大过错** :除上述情形外,如有其他导致离婚的重大过错行为。
当一方存在上述任一情形导致离婚时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。赔偿可能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,具体数额需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确定。需要注意的是,若双方都有过错,例如都有婚外情,则均无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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